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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


     (2022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水平,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鞏固和發(fā)展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治協商,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經濟社會發(fā)展重要問題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開展的協商。

       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進共識、促進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政治協商的基本方式是:

     (一)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直接開展的協商,簡稱政黨協商;

     (二)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開展的協商,簡稱人民政協政治協商。

       第四條 政治協商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的重要思想、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徹落實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要求,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一致性和多樣性相統(tǒng)一,通過黨領導下的政治協商工作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提升政治協商效能,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凝聚起共同奮斗的力量。

      第五條 政治協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三)堅持發(fā)揚民主、坦誠協商;

    (四)堅持政治引領、凝聚共識。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六條 黨中央對政治協商工作實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一制定政治協商工作大政方針,研究決定事關政治協商工作全局和長遠發(fā)展的重大事項,保證政治協商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

       黨中央組織開展中央層面的政黨協商,領導和支持全國政協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guī)定做好政治協商工作。

       第七條 地方黨委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委工作要求,指導下級黨組織做好政治協商有關工作;

     (二)把政治協商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政治協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按照規(guī)定與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開展政黨協商,領導和支持本級政協做好政治協商工作;

     (四)支持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提高政治協商能力,更好履行職責、發(fā)揮作用。

       第八條 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委、同級黨委工作要求;

     (二)受黨委委托,組織開展政黨協商,向黨委請示報告政黨協商工作并提出意見建議;

     (三)完成黨委交辦的政治協商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政協黨組在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委、同級黨委工作要求,依規(guī)依章程組織開展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執(zhí)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重要協商活動報經黨委批準,執(zhí)行落實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三)加強政協委員隊伍建設,引導委員深入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履行協商職責,切實提高協商能力,發(fā)揮黨員委員在政治協商中的政治引領作用;

     (四)完成黨委交辦的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政治協商對象和內容

       第十條 政黨協商的對象是:

     (一)民主黨派;

     (二)無黨派人士。

       工商聯應邀參加政黨協商。

       第十一條 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對象是參加政協的各有關方面,包括:

      (一)民主黨派;

      (二)無黨派人士;

      (三)人民團體;

      (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第十二條 政黨協商主要內容是:

      (一)中國共產黨全國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有關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

      (二)憲法的修改建議,有關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議,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guī)的制定、修改建議;

      (三)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有關重大問題;

      (四)換屆時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人選;

      (五)關系統(tǒng)一戰(zhàn)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主要內容是:

      (一)列入政協全體會議議程的重要事項;

      (二)國家方針政策和地方重要舉措,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重要問題;

      (三)有關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重要問題。

       第四章 政治協商活動籌備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加強對政治協商活動的研究部署,統(tǒng)籌安排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增強協商活動計劃性,提高協商議題針對性,支持各方面做好協商準備。

       第十五條 政黨協商年度計劃由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在聽取有關部門、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提出,經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通報同級民主黨派組織。

       第十六條 根據政黨協商年度計劃,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就經濟社會發(fā)展重要問題開展年度重點考察調研,由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組織實施并做好統(tǒng)籌協調;支持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結合自身特色以及政黨協商年度計劃內容開展經常性考察調研,形成調研成果,為協商活動提供參考。

       第十七條 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根據政黨協商年度計劃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前組織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閱讀文件,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政協黨組就人民政協政治協商議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提出年度協商議題安排,形成年度協商計劃草案,報黨委常委會會議確定,并按照程序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支持政協圍繞協商議題開展調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關黨政機關在政協考察調研時介紹情況,與委員交換意見,共同進行研究。重要調研成果報黨委以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具體工作方案應當根據批準的年度協商計劃制定。議題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等書面材料可以視情提前印發(fā),供參加協商的各方參閱。

       第五章 政治協商活動開展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應當按照形式與內容相匹配的要求,合理運用協商形式,保證協商活動有序開展。

       在政治協商活動中,應當鼓勵和支持參加協商的各方講真話、建諍言,加強互動交流,營造寬松民主和諧的協商氛圍。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主要通過以下形式開展政黨協商:

     (一)會議協商。黨委負責同志主持召開專題協商座談會、人事協商座談會、調研協商座談會和其他協商座談會,聽取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建議。

     (二)約談協商。黨委負責同志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就共同關心的問題當面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或者應同級民主黨派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約請,個別聽取意見。

     (三)書面協商。黨委可以就有關重要文件、重要事項書面征求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建議,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以書面形式反饋協商意見。支持民主黨派組織及其負責同志以書面形式直接向同級黨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支持政協主要通過以下形式開展人民政協政治協商:

     (一)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等應邀出席全國政協全體會議,同委員共商國是;地方黨委負責同志等應邀出席地方政協全體會議,參加討論,聽取意見建議。

     (二)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出席有關常務委員會會議并作報告,聽取意見并根據需要進行互動交流。

     (三)專題協商會。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出席專題協商會并發(fā)表意見,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介紹情況,開展互動交流。

     (四)協商座談會。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協商形式,由政協主席或者副主席、專門委員會負責同志主持。與議題有關的部門負責同志應邀到會介紹情況、聽取并交流意見。

       第六章 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重視協商意見研究辦理,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制度,重要協商成果可以作為決策參考。

       第二十五條 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梳理匯總政黨協商意見,視情交付有關部門研究辦理,辦理情況按照規(guī)定反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

       第二十六條 政協黨組按照規(guī)定梳理形成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成果,重要協商活動成果報送黨委。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對有關部門落實協商成果有明確要求的,黨委和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加強督促檢查,并將落實情況抄送同級政協辦公廳(室)。

       第七章 政治協商保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結合實際完善政治協商工作機制,支持和推動有關單位和部門參與政治協商有關工作。

       完善黨委、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與各民主黨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聯系機制,為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創(chuàng)造條件。

       黨委有關部門,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黨組(黨委)為本單位本部門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和政協委員參加政治協商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八條 黨委負責同志開展考察調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監(jiān)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有關政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介紹有關情況,視情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列席有關工作會議、參加專項調研和檢查督導等。

       第二十九條 支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在政協參與國家方針政策和地方重要舉措的討論協商,對各民主黨派以本黨派名義在政協發(fā)表意見、提出建議等作出機制性安排。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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